莱州市有关新农村建设中的税收问题[修改版]
第一篇:莱州市有关新农村建设中的税收问题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的税收政策执行问题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在社区的建设开发、房屋的拆迁、拆迁补偿等方面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日益复杂,有些问题各分局在执行上不
第一篇:莱州市有关新农村建设中的税收问题 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的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在社区的建设开发、房屋的拆迁、拆迁补偿等方面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日 益复杂,有些问题各分局在执行上不统一,社会反响较大,为彰显公平公正,现将有关农村建设涉税问题 暂按以下要求执行,待上级局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按新政策执行: 一、上建设小产权房涉及税收问题 1 、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协调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楼,按一定的条件以成本价分配销售给本村 村民,集体土地未经国土部门审批转为国有土地,住宅楼土地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此情况暂不按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住宅楼销售给非本村村民,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 、加强施工单位的建筑业税收的委托代征工作,建立村委代征的管理模式。 二、国有土地上建设住宅楼税收问题 1 、村委会、居委会等与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合作开发建房,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 [1995]156 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合作建房条件的,应按其规定征收营业税,并按有 关规定征收其他税收。 2 、村委会、居委会等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单位进行住宅楼的开发建设,房地产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 立项人,按对房地产单位的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各项税款。 3 、拆迁安置有关税收问题。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对拆迁安置住房按国税函 [1995]549[2010]220 号规定征收营业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村委会、居委会等建设方需提供的资料 1 、能证明土地性质的资料; 2 、政府的批复文件; 3 、建筑承包合同; 4 、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的本村村民名单; 5 、建设规划情况说明。 以上资料应作为征管资料存档备查。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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