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采取“费率招标”方式应谨慎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费率招标”方式应谨慎 近来审计发现,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标时采用一种被称为 “费率招标”的新型招标方式。“费率招标”,顾名思义就是在招标 阶段招标人不提供工程量清单,不需要投标人填报清单单价和总价, 仅需报出“投标优惠率”即可。该“投标优惠率”就是约定工程结算 时,采用现行定额据实结算之后再整体扣除一定比例的投标优惠系 数,所得结果就是最终结算价。由于该方式不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 制价,甚至在出具施工图之前就可组织招标,使得招标流程大大简化, 因而倍受招标单位推崇。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招标过程的简单为后 期的结算争议、管理失控埋下了隐患,其弊端不容小视。 一、“费率招标”与现行国家法规相抵触 在“费率招标”模式下,由于其不是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招标组 织形式,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约束,同时也与现行法规《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则“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相抵触。 二、“费率招标”模式下的结算方式难以确切约定,导致结算争 议频发 表面看来,“费率招标”既能体现确定造价依据的统一性,也能 体现工程招标的竞争性,不失为一种快捷实用的简便方法。但从大量 的结算审计实践中发现,“费率招标”形式所依赖的造价确定依据的 “统一性”并不能理解成“唯一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