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一)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布第一章 总纲第一节 自治名义第一条 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按照定章,由地 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第二节 城镇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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