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民住房管理,合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农民住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增长,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民住房管理,合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 农民住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增长,促进 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之农民住房,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住房需求及相关公共需求建设的房屋,包括: (一)拆迁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 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 人(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二)农民公寓,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 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 连片、多栋、高层房屋建筑。 (三)农民安居房,是指为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土地现状 不突破现有村庄范围的前提下,以分散安置的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 改建、扩建、翻建、异地重建的个人建房;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 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 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联户建房;村(社区)通过统筹房源的方式解决 农民住房需求的解困房。 (四)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 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约用地原则。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引导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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