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民国刑法第 1 条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第 2 条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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