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公共设施类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司考:“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 -
危险方法、公共设施类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