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 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 备案办法(试行)》

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婴 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 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3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岁以下婴幼儿照 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及发展 规律,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社区统筹、社会参与,安 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 3 备案的,为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 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 第四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群众 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 托育机构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 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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