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防办、发改委(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 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防办、发改委(局)、 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贵州省物价局、 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 ﹝2003﹞281 知》(黔价费号)执行情况,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 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 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 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 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标准 106 (一)新建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10 无裙房的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 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10 有裙房的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修建防 空地下室: 1 ()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