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标准版)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 凡死亡病例一般应于死亡1周内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 尸检病例,等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二、 由业务院长或具有主治医师技术职务资格的医师主持,有关 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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