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 论科学发展与政府法制

论科学发展与政府法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论科学发展与政府法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 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 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战略决策, 为当前的政府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提出了是更高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基本理念,是统领我国法制改革 与发展整个过程的总纲领和总原则,是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思想,是一切工 作的指导思想,同样是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 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只有深刻认识和切实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法 制建设,才能保证政府法制健康发展。 一、科学发展与政府法制的关系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以人为本,全面、协调、 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 思想。 政府法制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级政府在管理国家 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中,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所进行的立法、 执法活动以及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政府的立法、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的 总称,是政府适用法律手段,体现人民意志,保证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 们行为的基础性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具有以下特性:一是行政与法制相结合,即同时具有政府工作 和法制工作的一般属性;二是集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于一体;三是稳 定性于灵活性相补充;四是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广泛性和协调性,需要理论与实 践很强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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