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分析

案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见教材445页) (一)在国家享有战争权的传统国际时期,战争犯罪指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国际法,也违反犯罪人本国的刑法。第二次大战后战争犯罪的

案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见教材445页) (一)在国家享有战争权的传统国际时期,战争犯罪指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 例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国际法,也违反犯罪人本国的刑法。第二次大战后战 争犯罪的概念得到了充实发发展,根据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1946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战争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 人道罪三种。 (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实践不仅开创了审判战争罪犯,惩治战争罪行 国际范例,而且对发展战争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确立了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 法庭对被告的定罪使该法庭宪章规定战争罪行得到了证实,从此战争罪行被确立包 括: (见教材413页)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本案的审判进一步确定了战争罪为国际犯罪。 法庭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的国际文件规定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 行。在此,法庭基础上法庭在它的判决书中称:破坏和平,即侵略战争,是最大的国际 罪行,是“全部祸害的总和”因为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 杀伤、破坏、奸淫、掠夺、虐待俘虏、残害平民以及其他种种战争罪行。这不仅阐 明了侵略战争行为是国际犯罪,而且指出由侵略战争而发生的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 的行为,违反人道的行为也国际犯罪行为。(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根据《欧洲国 际军事救宪章》对德国战犯进行了审判。 (四)为了惩治上述国际罪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审判实践确立了 惩治原则,而且早为联合国所肯定,这些原则也被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1950年通过 的纽伦堡原则所涵盖。具体有如下原则:(见教材419页注解)。 案情:卓长仁动机案(见教材第434页) (一)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 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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