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2)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9号   【发布日期】1999-03-04   【生效日期】1999-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水利部 9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号 1999-03-04 【发布日期】 1999-03-04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9号) 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制定本规定。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 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 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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