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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