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 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其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 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 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规定。 第四条宁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卫生、规划、水利、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确 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 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县(市)规划部门综合 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 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水利、城市供水和地矿等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 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监测管 理,并会同城市供水、水利和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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