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律制度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未及时清理法律规范  并购重组领域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在制定机构、制定背景等方面有着很大差异,由此导致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规则冲突。《股票发行与交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未及时清理法律规范 并购重组领域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在制定机构、制定背景等方面有着很大差 异,由此导致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规则冲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 条例》1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间的规则冲突表现得最为明 显,其规定与《证券法》在收购主体、持股变动报告、收购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 存在诸多不一致。例如,关于收购主体,《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主体并不 限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有资格作为收购人的;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收购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2.仍缺少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仍缺少规范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 以上市公司分立为例,直到2010年,我国A股市场才出现了上市公司分立的具体案 例,即原东北高速分立为(2.90,0.00,0.00%)和 龙江交通吉林高 (2.79,0.00,0.00%)。关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设立细节,分立上市报告书并没 速 有详细解释。我们理解,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应为原东北高速以全部资产作相应分 割后设立,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新股份公司的设立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 设立两种形式,同时,《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 人以下为发起人,且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那 么,上市公司分立是否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规定、发起人是谁、 分立后公司的上市时间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明确。 (二)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完善建议 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 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此,有必要认真 务实地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体系的整体方案。 1.反思和重新定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立法的基本原则 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维持竞争秩序、保护债权人等因素的考虑, 立法者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设定了一些实质及程序上的限制。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本质上属于市场主体自发的经济行为,基于风险负担和合同自由的考虑,还是应以 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国家公权力原则上不宜过度介入,因此有必要检讨立法和监 管理念。我们认为,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规范,可借鉴境外资本市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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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1.未及时清理法律规范并购重组领域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在制定机构、制定背景等方面有着很大差异,由此导致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规则冲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间的规则冲突表现得最为明显,其规定与《证券法》在收购主体、持股变动报告、收购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例如,关于收购主体,《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主体并不限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有资格作为收购人的;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收购的主体只能是法人。2.仍缺少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仍缺少规范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以上市公司分立为例,直到2010年,我国A股市场才出现了上市公司分立的具体案例,即原东北高速分立为(2.90,0.00,0.00%)和龙江交通吉林高(2.79,0.00,0.00%)。关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设立细节,分立上市报告书并没有详细解释。我们理解,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应为原东北高速以全部资产作相应分割后设立,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新股份公司的设立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同时,《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且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那么,上市公司分立是否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规定、发起人是谁、分立后公司的上市时间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明确。(二)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完善建议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此,有必要认真务实地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体系的整体方案。1.反思和重新定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立法的基本原则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维持竞争秩序、保护债权人等因素的考虑,立法者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设定了一些实质及程序上的限制。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本质上属于市场主体自发的经济行为,基于风险负担和合同自由的考虑,还是应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国家公权力原则上不宜过度介入,因此有必要检讨立法和监管理念。我们认为,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规范,可借鉴境外资本市场成功
经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现实特征,选择和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手段。(1)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选择的原则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生深刻的制度性变革,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色彩日益增强,并购重组立法理应反映市场的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立法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和商业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界定上市公司商业决策事项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突出市场中介机构在并购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降低非市场因素对并购重组的不当干预。(2)公平与效率平衡原则公司是多方利益的平衡体。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需要法律对少数股东、异议债权人、职工等相对弱势主体提供倾斜性保护,不能以牺牲弱势主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上市公司的发展,以体现立法的公平性。但在保护相关利益主体时,立法应坚持适度保护原则,兼顾并购重组的效率和成本,不能片面强调利益相关者保护,从而影响甚至阻碍并购重组的进行。(3)强制信息披露监管原则证券市场从根本上讲是一个“信息的市场”2,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要素是通过披露来实现信息透明。信息披露义务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从而有助于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体制下,发展趋势是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而不是制定更多的实体监管标准。3因此,应当确立逐步从监管机构审核材料、实施审批过渡到要求公司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基本制度,不断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透明度。2.及时清理、制定、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规范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一种最彻底、最有效的手段是及时修订或撤销不当法律规范。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而言,由于并购重组实施方案不断创新,因此应特别重视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的时效性,相关立法机关应及时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修订、撤销或废止不当法律规范,尽量避免法律规范的冲突而阻碍并购市场发展。因此,对于并购重组法律体系,重点是明确废止或者从根本上修正《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解决其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的诸多冲突问题,制定上市公司回购、合并、分立规则等。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制、审核程序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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