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律制度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未及时清理法律规范 并购重组领域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在制定机构、制定背景等方面有着很大差异,由此导致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规则冲突。《股票发行与交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未及时清理法律规范 并购重组领域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在制定机构、制定背景等方面有着很大差 异,由此导致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规则冲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 条例》1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间的规则冲突表现得最为明 显,其规定与《证券法》在收购主体、持股变动报告、收购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 存在诸多不一致。例如,关于收购主体,《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主体并不 限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有资格作为收购人的;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收购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2.仍缺少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仍缺少规范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 以上市公司分立为例,直到2010年,我国A股市场才出现了上市公司分立的具体案 例,即原东北高速分立为(2.90,0.00,0.00%)和 龙江交通吉林高 (2.79,0.00,0.00%)。关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设立细节,分立上市报告书并没 速 有详细解释。我们理解,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应为原东北高速以全部资产作相应分 割后设立,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新股份公司的设立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 设立两种形式,同时,《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 人以下为发起人,且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那 么,上市公司分立是否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规定、发起人是谁、 分立后公司的上市时间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明确。 (二)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完善建议 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 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此,有必要认真 务实地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体系的整体方案。 1.反思和重新定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立法的基本原则 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维持竞争秩序、保护债权人等因素的考虑, 立法者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设定了一些实质及程序上的限制。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本质上属于市场主体自发的经济行为,基于风险负担和合同自由的考虑,还是应以 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国家公权力原则上不宜过度介入,因此有必要检讨立法和监 管理念。我们认为,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规范,可借鉴境外资本市场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