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范围内的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和管理工作。第三

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范围内的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 测、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矿井、巷道、井口、电气设 备、瓦斯抽放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等。 第四条 矿长是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和管理的最 高负责人,全体员工有权对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和管理提出 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 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安全检测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测必须由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 矿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 安全检测包括对重大危险源的结构和设备进行周全的 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测的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检测时间、检测 内容、检测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 安全检测的结果必须及时报告矿长,对于存在安全隐 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1 页共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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