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煤矿等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的税前扣除新规定

煤矿等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的税前扣除新规定煤矿等高危行业按照规定需要计提安全费用、维简费,这两项费用企业账务处理一般是计提时计入了制造费用或者生产成本,这就涉及到了税前能否扣除的问题。对此各地执行

煤矿等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的税前扣除新规定 煤矿等高危行业按照规定需要计提安全费用、维简费,这两项费用企业账务处理 一般是计提时计入了制造费用或者生产成本,这就涉及到了税前能否扣除的问题。 对此各地执行不一,有的允许扣除,有的则根据新所得税法的实际发生原则不予 扣除。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予以明确,煤矿等高危行业 可以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 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 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 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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