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___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____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__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__)按照平

中华人民___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____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 济__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__)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 中华人民___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__(以下简称中国合__)在 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外合__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 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 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 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 法人资格。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__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__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 文件报___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___授权的部门和地方__ (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 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__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 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__税务登记。 第七条 中外合__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 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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