烹饪加工管理制度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一、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 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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