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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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 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 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前段时间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 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不得 进行建设。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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