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12 精品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一、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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