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2]73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 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 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 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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