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样稿
看管所医疗机构设置基础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管所条例》和 HYPERLINK "" \t "_blank" 《医疗机构基础标准》,结合看管所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管
看管所医疗机构设置基础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管所条例》和《医疗 机构基础标准》,结合看管所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管所应该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和监所规模 相适宜、和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管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根据 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看管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看管所设置“卫生 所”或“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看管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地方,能够设置医院。医院设置根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四)看管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管所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 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根据应该确保医务人员天天二十 四小时在所值班要求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看管所配置最少医师2名、注册 护士1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