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浅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 ( 一) 具有责任保险的独特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类,其自然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性质,如其具有第三人性,即其承保的

浅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 (一)具有责任保险的独特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类,其自然具有责任保险的一 般性质,如其具有第三人性,即其承保的是食品企业对作为第三者的消费者的 责任,赔偿也是针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的。且责任保险是一种限额保险,保险 公司对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金额会有所限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标的也是特殊 的,其承保的不是实体性的资产,而是食品安全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经营上 需要更加关注法律、市场秩序和食品企业的行为信誉等因素。 (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用纯商业化的眼光去看待食品安全这个领域是不合适的,食品安全 责任保险更应被视为一个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 指产品被提供出来以后,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 数量和质量,其他人消费该产品的额外成本为零)或有限的非排他性(与排他 性相对应,排他性是指排斥他人消费的可能性,即如你在使用一件产品时别人 就不能使用,或当你能完全拥有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拥有)的公共产品, 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 则。食品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者是消费者,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商或是销售商之 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将所有的因食品生产商或是销售商的故意行为 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均作为不可保风险,缺乏知情权的消费者就仍然得不到保 障。但如果不加区分地对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作为可保风险,由于理赔的压力 保险公司就难以持续经营下去,也损害了那些真正可以得到补偿的消费者的利 益。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视为一种公益性的长期性的保险,而不是传统 意义上的纯商业保险,所以其才有必要上升到国家层面去推行。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的必要性 强制保险又被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 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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