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单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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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 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 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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