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监察处长、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监察副处长、经营副矿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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