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条件:1、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当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直至今日。并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而不论其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 集体取得条件:1、因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 农村 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当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直至今日。并包括 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而不论其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等生产资料入社[⑧]。2、因出 农村 生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自出生 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是出生子女成员资格一般采用随母原则, 即为母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 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迁入一般应 家庭 当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成员 应认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收养关系,宜以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从宽掌握。4、 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务农,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并以此收获为其基本生活生存保障的职业。非此,即使迁入了户口落户者亦不能取得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协商加入取得。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收方集 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同意接收,不仅是指同意入户,还必 须同意以本集体所有的资产为其提供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集体丧失条件:1、因成员死亡而丧失。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 死亡。成员下落不明或失踪其成员资格并不丧失。2、因集体经济组织终止而丧失。由于国家 农村 整体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经济组织失去继续存 农村 在的条件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另外,由于政府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撤并调整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