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
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T-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维护工伤 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
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维护工伤 职工的 T- 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 加强工伤保险 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及工伤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二章定点医疗管理 第三条 工伤(含职业病,下同)保险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市区内的医疗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并愿意承担工伤医疗服务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 出书面屮请;经审核确认肩,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服务协议 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工伤保险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 务 管理制度,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准; (三)有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良好的医疗服务设施,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 服 务的能力;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救治方面有一定特色和优势; (四)己取得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 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