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精选)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组成的以促进全民健身为目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全市社会体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组成的以促进全民健身为目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调动一切 积极因素,推动全市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科学、健康的开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道德行为,提高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健身指导作用;保障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第三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长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宣传和开展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社会体育指 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等的实施。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对我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辅导群众性科学健身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宣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五)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六)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长效化、市场化发展。 (七)其他有利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开展的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第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