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运行模式

浅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运行模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运行模式,供大家参考。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

式 浅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运行模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运行模式供大家参 , 考。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是年月日起施行的《最 20**412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一 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 “ 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 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 查。这就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 二、社会调查主体 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的主体,《若干规定》规定了四种调查主体: 控方,即公诉人; 1. 辩方,即辩护人; 2. 法院; 3. 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社会调查主体,在实际操作 4. 中,均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 1 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 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 2 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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