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doc

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doc【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47-10-27 【正

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 人民之协定.doc 【法规名称】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 之协定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47-10-27 【正文】 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 1 兹因美利坚合众国意欲对中国人民给予救济援助,使其免受苦难并继续切实努 力,以求恢复元气; 又因中国政府曾向美国政府请求救济援助,并曾提供情报,使美国政府深信中 国政府亟需援助,以获得中国人民生活之基本必需品; 又因美国国会曾以一九四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八十届国会第八十四号法案规 定,对于总统认为确系需要此项援助国家之人民,而各该国家对于该项国会法案所 需之救济计划,曾作满意保护者,供应救济援助; 又因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均愿确定关于处理及分配美国救济物资之若干条件及 了解,并规定两国政府合作之一般办法,以便适应中国人民之救济需要; 中华民国政府由外交部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刘师舜博士为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由司徒雷登大使为代表, 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物资之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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