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接待区政协委员持《委员证》视察的通知

关于认真接待区政协委员持《委员证》视察的通知(1997年7月18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7]17号文件印发)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及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更好地履行

关于认真接待区政协委员持《委员证》视察的通知 (1997年7月18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西政发[1997]17号文件印发)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及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区 政协九届32次主席会议通过建议案,并决定区政协委员可在一定范围内持 《委员证》进行视察。积极支持认真接待区政协委员持《委员证》视察, 有利于密切政府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更好地接 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切实改进工作,转变工作作风。为了保证区政协委 员持《委员证》视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批转的《政协 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和中 共西城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区人大、区政协工作领导的意见》, 高度重视区政协委员持《委员证》视察工作,积极配合,热情接待。 二、政协委员持《委员证》视察的主要范围是西城区辖区内市场管理、 物价情况、市容卫生、交通秩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三、区政协委员持《委员证》视察是经常性民主监督的一种方式。在 接待委员视察时,被视察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向委员如实汇报情况并虚心 听取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需要事后研究处理的问题,由有关单位研 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委员。 四、区属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保证区政协委员持《委员证》 视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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