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教育行为的六条规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教育行为的六条规定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六条规定,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教师形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警告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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