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5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