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精品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http://lawyerlijunbo.blog.bokee.net 20XX-8-1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 主要问题及对策 http://lawyerlijunbo.blog.bokee.net20XX-8-1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在以往,处理此类案件 是依据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但在20XX年5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开始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废止,新旧交替之际,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中出现 诸多新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为论述方便,本文将非机动车一概称之为“行人”,并且包括事故死者的家 属等赔偿权利人在内,相信不至于造成误会。 一、《道路交通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比较 审理案件,首先必须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主要是由第31、35条1这两个条文加以规范,而 在《道路交通法》中主要是由第76条2进行规范。将两者加以对比分析,可以 发现,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在立法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具体表现为: 第一,赔偿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责任主 体是事故当事人、车主或者驾驶员单位,其中责任人直接承担责任,车主和单位 承担垫付责任;而在《道路交通法》中,责任主体则是保险公司和事故当事人, 其中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当事人则在保险限额 范围以外承担责任。 第二,赔偿方式发生了变化。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赔偿是在事 故当事人之间进行,赔偿方式是一次划分;而在《道路交通法》中,赔偿是先由 保险公司进行,之后才在事故当事人之间进行,赔偿方式是二次划分。 第三,归责原理发生了变化。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采用的是过 错原则,当事人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在《道路交 通法》中,采用了“混合式”的原则,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承 担过错责任,而机动车对行人则承担近似无过错责任。 二、《道路交通法》施行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