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立法滞后与前瞻——从“吕科”事件谈起

网络平安立法滞后与前瞻——从“吕科”事件谈起 沈木珠  人称巴蜀“网络天才”的吕科,因在河南北网信息工程公司AWE网络程序中安置逻辑炸弹及擅自取走原程序代码,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羁押46天后释放。

网络平安立法滞后与前瞻——从“吕科”事件谈起 沈木珠 人称巴蜀“网络天才”的吕科,因在河南北网信息工程公司AWE 网络程序中安置逻辑炸弹及擅自取走原程序代码,而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被羁押46天后释放。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二百 七十六条规定及我国《计算机平安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均不能适用吕科的这一特定行为,即按现行法律,吕科所 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按现行法规,吕科的“破坏”也未到达受惩 罚的后果。其安置逻辑炸弹虽可导致北网开发的AWE软件瘫痪,然 根据我国《软件产品管理暂行方法》也不能追究其责任。不过,法 之不罪,并不说明吕科所为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某种破坏或 对信息系统的平安构成某种进犯。我国《条例》第二条所解释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就包括了AWE之类的开发。这里,笔者并无丝毫 认为吕科已触犯刑律的意思,笔者重视这一并未犯法的“无罪”事 件,完全基于该事件对我国网络平安敲起了警钟,对网络立法提供 了启示。 我国《条例》于1994年,一方面由于没法预计今日网络可能发 生的破坏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受到传统立法之笼统、模糊的影响, 数十条文竟无一详细适用今日之网络犯罪。该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 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 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平安”,与其说是律条,不如说是一般号召。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二十五条,虽有警告、罚款、刑事犯罪等说法,但 没有一条能让安置逻辑炸弹的吕科对号入座。还有新刑法公布于 1997年,其中第二百七十六、二百八十六条虽有对阻碍公共信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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