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2

附件1: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动态了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状况,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

附件1: 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 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为全面、动态了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 第一条 动状况,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 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除外)的与 第二条 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的管 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 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 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室活动的,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需在一级、二级实验室开 展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 第四条 市、州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省卫生 厅负责全省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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