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春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带头和示范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幸福长春建设,根据《中

长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春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 励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充分发挥先进 模范人物的带头和示范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 幸福长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 务院、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在全市改革发 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经评选推荐,以国 务院、吉林省人民政府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的 劳动模范。 第三条长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 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下设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长春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日常 管理服务工作,落实有关劳动模范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长春市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评 选表彰名额由长春市总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 提出具体意见,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审 定。具体名额分配比例在评选文件中公布。如遇到特 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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