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 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 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 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 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 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