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鉴定书质证意见”的回复
关于“对黄碾镇故新小区鉴定书质证意见”的回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故新小区管理中心: 一、应从涌鑫造价鉴定书扣除甲供材549494.45元问题;二、对超出甲供材(钢材、水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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