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 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 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 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 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 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 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 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 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 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 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 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 第1页共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