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 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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