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2)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万科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 , 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 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 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 法规; (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迸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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