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附件1: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
附件1: 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 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 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兽药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 的地点一致。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 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或者变更仓库位置、面积以及相关设施 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 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 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 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市、县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