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屏东科技大学休学申请书申请日期年月日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休學 申 請 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學號姓名性別□男 □女身分證字號休學原因(服義務役、懷孕、分娩、育嬰者檢具證明不計入兩年休學年限)家長簽章電話(宅)家長手機學生

申請日期年月日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休學申請書 身分證字號 姓名 學號 性別 □男□女 家長 電話(宅) 簽章 休學 家長 學生 原因 (服義務役、懷孕、分娩、育嬰者檢具證明不 手機 手機 計入兩年休學年限) □□□ 一學期半學年一學年 □()□ 通訊 三學期兩學年 □□ 住址 自年月日 休學 期間 到年月日 戶籍 □□□ (休學期間中如服義務役、懷孕、分娩、育 嬰者須補上證明,否則計入休學年限) 住址 □是(投保期間) (□一學期自年月日) 學生平 系所 系 安保險 年級 (□一學年到年月日) 研究所年級 □否家長簽章: 學生註冊繳費後休退學退費標準規定如下: 1.學生於註冊日(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2.學生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費三分之二、 雜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學分費全 部及其餘各費全部。 3.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 退費計 算方式 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 之三分之二。 4.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 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 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 5.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各費,不予退還。

腾讯文库国立屏东科技大学休学申请书申请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