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附2: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一、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1、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专项奖的分别加分4、3、2分;2、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

附2: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1 、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专项奖的分别加分4、3、2分; 2 、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 本省、本市表扬的分别加分3、2、1分。 3 、建筑业企业或中介机构的结算收入将作为企业(机构)计分 及排名的依据之一。分值以同类建筑业企业或中介机构的最低等级资 10 质(资格)产值标准为分起评,按该企业(机构)实际完成数额 同比增减。 二、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1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详见表一) 2 、建筑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详见表二) 3 、对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二级或二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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