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强制性条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3.1.1 抗震设防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权限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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