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爱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训练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爱护中小学生的合法 权益,维护正常的训练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训练教学活 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训练教学设施、生活 设施内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以下简称损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 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展安全训练、治理和爱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展安全训练, 并有义务协作学校落实有关安全治理制度和安全爱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听从学校的训练和治理,依据 自身的认知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避开和消退相应的危急。 第五条处理学生损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准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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