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主审员制度实施办法
纪检监察案件主审员制度实施办法为切实履行案件审理工作职能,落实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提高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纪检监察案件主审员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履行案件审理工作职能,落实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提高 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 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主审员的资格确认 案件主审员是指在党纪政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 证据、定性、程序、手续等承担主要审核职责,并提出处理意见 的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案件受理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 应当及时确定案件主审员负责审理。案件审理室主任、副主任应 当担任主审员;在案件审理室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 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的一般工作人员,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 决定可以担任主审员。 二、案件主审员的工作原则 (一)依纪依法,严肃慎重的原则; (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实体审理与程序审理并重的原则; (四)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 三、案件主审员的工作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