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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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09年7月 200986 文件编号江府办〔〕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 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 200873 通知》(川办函〔〕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 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 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中用书 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 规定实施补偿安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 期限内腾房搬迁。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拟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和具体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并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 下统称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征 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地之日止,征收土地 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征地公告发布前征收土地范围内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应停止施工。 第八条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用直接送达书面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被征 收土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

